2016房產週報-第13週
2016-03-24央行宣布降息半碼、放寬限貸令
中央銀行今(24)日召開2016年第1季理監事會議,決議繼去(2015)年9月、12月各降息半碼(0.125個百分點)後,再度調降央行重貼現率、擔保放款融通利率、短期融通利率各半碼,分別降至1.5%、1.875%、3.75%,符合市場普遍預期;此外,央行也放寬「限貸令」,除高價住宅不變外,其餘各項規範均刪除。
央行總裁彭淮南指出,考量全球經濟存在下行風險,國內景氣雖可望改善,但復甦力道仍顯緩慢,加上近期主要國家多採取擴大貨幣寬鬆政策,國際利率走低,導致外國資金大幅流入台灣,因此,為維持金融穩定,在通膨預期溫和及負的產出缺口擴大下,央行理事會認為,調降政策利率將有助提振景氣。
此外,針對房屋限貸令,央行理監事會議今天也有相當討論,認為該行自2010年6月針對不動產採取「審慎措施」以來已見成效,金融機構也持續強化不動產授信風險自主管理,加上政府建全房市相關稅制陸續啟動,市場投機需求已逐漸減少,因此決議放寬,不過,由於新承作高價住宅貸款集中度仍高,因此維持原有規範不變,其餘限貸令則全數刪除,值得一提的是,央行此次也留下伏筆,宣稱將視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、銀行不動產授信、房產市場發展等狀況,再適時採取妥適措施。
也就是說,
1.台北市所有行政區、新北市15行政區的「最高貸款成數6成」限貸令將被刪除;
2.全國自然人第3戶以上購屋貸款一律「最高6成」規範同樣刪除;
3.刪除全國不分區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「最高6成」規範;
4.土地抵押貸款部分,最高貸款成數6成5,以及保留1成動工款、檢附具體興建計畫等規範也刪出;
5.僅台北市7000萬以上、新北市6000萬以上、其他地區4000萬以上的「高價住宅」,維持最高貸款
成數6成規定不變。
1.台北市所有行政區、新北市15行政區的「最高貸款成數6成」限貸令將被刪除;
2.全國自然人第3戶以上購屋貸款一律「最高6成」規範同樣刪除;
3.刪除全國不分區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「最高6成」規範;
4.土地抵押貸款部分,最高貸款成數6成5,以及保留1成動工款、檢附具體興建計畫等規範也刪出;
5.僅台北市7000萬以上、新北市6000萬以上、其他地區4000萬以上的「高價住宅」,維持最高貸款
成數6成規定不變。
文章取至東森新聞: http://www.ettoday.net/news/20160324/668804.htm?from=line_ettoday_app
2016-03-24桃市推社宅 首創民間租管
新政府將上任,社會住宅成施政熱點,桃園市府昨宣布,4年規劃2萬戶社會住宅,連2年編列34億元住宅基金,首創由民間包租包管的社會住宅,今年4月在蘆竹區試辦100戶,租金定在市價8折以下,另政府自建的3300戶社宅,今年底中路、八德、中壢與蘆竹區等地將動工,2018年可完工。
桃園市社會住宅模式
模式╱內容
●民間包租包管社宅
◎今年4月蘆竹區先試辦100戶,招標物管公司、社福團體或房地產公司,篩選出房東,再媒合房客,租金定在市價8折以下、弱勢6折,差額由市府補助
◎包租包管計劃,1年1戶約需5.4萬元,首批先投入540萬元
●政府自建社宅
◎桃園中路、八德、中壢、蘆竹等各處基地,發包興建3300戶,自建社宅1年1戶約需12.8萬元,估計投入4.22億元,今年底將陸續開工,預計2018年底完工、2019年入住。
◎租金定在市價8折以下、弱勢6折
●民間包租包管社宅
◎今年4月蘆竹區先試辦100戶,招標物管公司、社福團體或房地產公司,篩選出房東,再媒合房客,租金定在市價8折以下、弱勢6折,差額由市府補助
◎包租包管計劃,1年1戶約需5.4萬元,首批先投入540萬元
●政府自建社宅
◎桃園中路、八德、中壢、蘆竹等各處基地,發包興建3300戶,自建社宅1年1戶約需12.8萬元,估計投入4.22億元,今年底將陸續開工,預計2018年底完工、2019年入住。
◎租金定在市價8折以下、弱勢6折
文章取至蘋果日報: 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appledaily/article/property/20160324/37125279
2016-03-27 國外不動產仲介,有3大規範
內政部表示,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之仲介業務,應充分調查及了解當地不動產之特性、相關法令,俾提供國內消費者周延完整的資訊,作為消費者交易決定之參考,並應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、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,其重要業務責任如下:
一、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、第22條、第23條、第24條之2及第26條規定,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,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,且其廣告應與事實相符,交易過程之重要文件,應由經紀人簽章,並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向購屋者解說,及應提供買受人關於該不動產必要之資訊(例如:當地實際交易價格、取得不動產產權性質、持有期間之稅費負擔、轉售稅賦或限制條件等),倘有可歸責於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事由,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,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或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;並得由主管機關視業者違規情形,依第29條規定予以裁罰。
二、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22條規定,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,並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,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。倘經紀業提供之服務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,主管機關應依第33條規定對業者進行調查,經調查結果確有損害之虞,應依第36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,必要時得命其停止該仲介服務之提供。經紀業違反該命令者,由主管機關依第58條規定,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三、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、第30條及第42條規定,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,違反者,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,500萬元以下罰鍰;若違反該法之規定,致侵害他人權益者,事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是以,經紀業仲介國外不動產過程,如涉有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,自得視具體個案情形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依上開規定查處。
一、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、第22條、第23條、第24條之2及第26條規定,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,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,且其廣告應與事實相符,交易過程之重要文件,應由經紀人簽章,並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向購屋者解說,及應提供買受人關於該不動產必要之資訊(例如:當地實際交易價格、取得不動產產權性質、持有期間之稅費負擔、轉售稅賦或限制條件等),倘有可歸責於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事由,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,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或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;並得由主管機關視業者違規情形,依第29條規定予以裁罰。
二、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22條規定,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,並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,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。倘經紀業提供之服務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,主管機關應依第33條規定對業者進行調查,經調查結果確有損害之虞,應依第36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,必要時得命其停止該仲介服務之提供。經紀業違反該命令者,由主管機關依第58條規定,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三、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、第30條及第42條規定,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,違反者,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,500萬元以下罰鍰;若違反該法之規定,致侵害他人權益者,事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是以,經紀業仲介國外不動產過程,如涉有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,自得視具體個案情形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依上開規定查處。
文章取至MyGoNews: http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detail/news_id/116465
2016-03-27 國外不動產糾紛,內政部教你該怎麼辦
內政部表示,國人透過經紀業購置國外不動產,如發生交易糾紛,而可歸責於國內經紀業之事由者,得檢附具體個案資料送請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查明處理;並得向經紀業者、消費者保護團體、消費者服務中心、消保官申訴,或向直轄市或縣(市)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。
若涉及跨國消費之糾紛,消費者可填寫申訴書逕送消費者保護機關(單位),或者進行線上申訴(http://www.cpc.ey.gov.tw),相關機關(單位)收到申訴案件後,將函轉外交部轉請我駐外單位協助處理。另外,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已蒐集各國(地區)消費者保護機構之申訴管道,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(http://www.boca.gov.tw/lp.asp?ctNode=753&CtUnit=14&BaseDSD=13&mp=1)瀏覽「各國暨各地區旅遊及消費者保護資訊」,查詢該國之「消費者保護機構」,並自行檢具申訴資料或透過經紀業之協助,向國外企業經營者所在地之國家進行申訴,或另依該不動產當地之相關法令規定處理。
若涉及跨國消費之糾紛,消費者可填寫申訴書逕送消費者保護機關(單位),或者進行線上申訴(http://www.cpc.ey.gov.tw),相關機關(單位)收到申訴案件後,將函轉外交部轉請我駐外單位協助處理。另外,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已蒐集各國(地區)消費者保護機構之申訴管道,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(http://www.boca.gov.tw/lp.asp?ctNode=753&CtUnit=14&BaseDSD=13&mp=1)瀏覽「各國暨各地區旅遊及消費者保護資訊」,查詢該國之「消費者保護機構」,並自行檢具申訴資料或透過經紀業之協助,向國外企業經營者所在地之國家進行申訴,或另依該不動產當地之相關法令規定處理。
文章取至MyGoNews: http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detail/news_id/116466
2016-03-27 重購退稅
基隆市稅務局表示,有民眾詢問出售本人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,再用配偶的名義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,可否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?
該局表示,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,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,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,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,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,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。所以,若本人出售土地而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,因土地所有權人並非同一人,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的。
該局再次提醒,稅法上規定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,即便是夫妻,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的納稅義務人,故民眾在購買土地前,若有意辦理重購退稅,應審慎選擇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。
該局表示,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,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,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,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,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,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。所以,若本人出售土地而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,因土地所有權人並非同一人,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的。
該局再次提醒,稅法上規定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,即便是夫妻,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的納稅義務人,故民眾在購買土地前,若有意辦理重購退稅,應審慎選擇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。
重購與出售土地者須為同一人,買賣時間2年內申請,無次數限制
PS.申辦須知:員房屋出售前1年不得有出租或營業行為,新買入的房子五年內也要符合自助需求,
不得有商業行為移轉或遷出戶籍。
EX:小屋換大屋,原屋售1000萬,新屋購入大於1000萬元的話可全額退。
大屋換小屋,則是比例退稅,原屋1000萬,新屋購入750萬,750/1000=75% 所以退75%的稅。
大屋換小屋,則是比例退稅,原屋1000萬,新屋購入750萬,750/1000=75% 所以退75%的稅。
文章取至MyGoNews: http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detail/news_id/116565
2016-03-27 陸資在台買房出租 強制出脫
大陸人取得我房地產後用途再限縮,內政部完成「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」修正,未來陸資取得不動產後,只能自住、辦公使用,不得出租,若有出租事實將要求其出售,否則將廢除其許可,或標售其不動產,並由行政部門收取一定行政費用。
大陸人取得我房地產後用途再限縮,內政部完成修法後,未來只能自住、辦公使用,不得出租。
內政部官員指出,未來若查獲違法出租情形,將先廢除取得不動產的許可,經公告後強制在一年內標售,標售所得多數歸陸資,一部分做為標售的行政費用。
此外,有大陸黨政軍背景者,仍不得買賣我不動產;且自然人每人限購一戶,不可兩人共買一戶。其他陸資取得不動產的相關程序,如非涉及物權的移轉程序,包括設定抵押權等,均可免除及簡化申請程序。
文章取至HOUSEFUN : https://news.housefun.com.tw/news/article/190338125059.html
文章取至HOUSEFUN : https://news.housefun.com.tw/news/article/190338125059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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